1)第39章 各继承权或幼子继承权(3)_《旧约》中的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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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领的每个儿子,当他到达结婚年龄时,都由他父亲提供财物娶一个妻子,并得到父亲村子里一定数量的住户,然后外出建立自己的村子。从今以后他作为独立的首领从事管理,而他的成功或失败就取决于他自己的管理才能。他不需要向他的父亲交纳贡物,但应当在他父亲与相邻部落首领发生争执时出来帮助父亲。然而当父亲们活到很年老时,经常会发现他们的儿子甚至不承认这种附属关系。最年幼的儿子留在父亲的村子里,不仅继承该村子,而且还继承全部财产。”因此卢萨伊人的这种习俗有力地支持了布莱克斯通对幼子继承制提出的理论解释;因为在卢萨伊人中间,最小的儿子继承遗产看来只是因为他和父亲一起留在家里,而其余的兄长都已经离开家并外出营造自己的新家。如果需要进一步证明这个观点的话,看来需要提供现在这个部落里正在发生的一种变化。我们在阿萨姆地区最近的人口普查报告里知道,在卢萨伊人中间,“村子规模的缩小,使得最小的儿子继承其父亲的村子和财产的那个习俗发生了重要的改变。这一继承体系的raisondêtre在于,年长的哥哥们结婚以后要出去建立自己的村子。为了使他们能够做到这一点,有一定数量的乌帕(工头)和普通民众跟着年轻的首领离开,并组成他的新村子的核心。

  当所有年长的哥哥都按照这种方式建立了独立的村子以后,最年幼的儿子自然应当继承他父亲的村子和财产,同时他也有责任供养自己的母亲。

  但即使首领的家族人口没有减小的趋势,村子的平均规模也会缩小一半,跟着那些儿子搬出去建立新村子的家庭已经不够了。实际上,有时甚至没有一个儿子能够建立独立的村子,并且显而易见,在这样的环境里,继承权应当交到最大的儿子手里,这一改变也已经很快被民众所接受”。

  因此,在这些人中间幼子继承制似乎确实正在过渡为长子继承制,因为采用幼子继承制的社会根源已经不复存在。诚然,这里仅仅涉及首领家庭的继承规则。但实际上在普通人家庭里也流行着继承私人财产的同样规则。根据一则报道,“财产在几个儿子之间分割;但是最年幼的儿子得到最大的一份;其余的人则平均分配。”根据稍后的一份报道,“总的原则是指定由最小的儿子来继承,但偶尔最大的儿子也会声称有权获得一份。”这个习俗在普通家庭里运用的理由,很可能与首领家庭里的理由相同。因为我们已经知道,当一个首领的儿子被派出去建立另外的村子时,他会带上一定数量的平民百姓去作为新住地的随从和民众。完全有理由推测,在所有这样的情况下,外出移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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