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5.人市_彻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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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这是个‘人市’。

  只见一个个瘦小的孩子,头上插着草标,身上穿着单薄的破衣,瑟瑟的蹲在那里,任人挑选。

  这里面,大多都是女孩,有些有大人在旁,有些却是独自一人蹲在那里。

  一个人,得有多无助,才会选择自卖啊。

  人口买卖这一恶习,在华夏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

  大宋与前朝相比,虽然也没法完全消灭人口买卖,但还是有了很大的进步。

  最明显的就是,奴婢的法律地位有所提高,拥有了人身权,财产权甚至于婚姻权。

  而之前的奴婢和牛马是没多大区别的,而且,大多数奴婢都是雇佣性质,法律上属于良人。

  另外,大宋严禁略卖人口,并且刑罚严峻,略的意思就是‘设方略而取之’,包括强迫、抢夺、欺骗、诱拐等。

  《宋刑统》规定,诸略人者、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和诱者,各减一等。

  随着社会发展,还有敕令法条对此进行完善,并且持续的打击这种违法行为,以及解救被卖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林彻在安溪解救出来的那批小娘子就是这样的情况,只是许多并不愿意回乡,或者没法回乡的小娘子,安溪县衙都给她们重立户口,尊重她们的意愿,交给林彻安置。

  略卖人口属于非法,但是大宋也允许合法的人口买卖。

  这合法的人口一般来源于战俘、犯官家属、破产农民自卖。

  这种买卖,要有‘牙人’作保,证明来历清白,并在官府立下契约。

  当然,只要有利益存在,就不缺少有人钻法律的空子,甚至以身试法。

  要完全杜绝人口买卖,任重而道远,即使林彻前世,也依然存在许多拐卖事件。

  此时林彻眼前的人市便是属于自卖,算是合法的行为。

  这些人被人买了去,如果是做子孙的话,得去衙门入户,相当于认养过继,成为家庭一员,在法律上能享有继承权。

  若是做奴婢的话,也要去签订雇佣契约,而买主在日后多少都要支付工钱,至于付多少嘛,因人而异,完全看人品了。

  做妻妾就要分两种了,正妻的话,法律上的地位和明媒正娶的没差,但实际上嘛,那就难说了,而妾,其实大宋的法律并不承认妾这一身份,而是签订雇佣契约的‘打工人’。

  还有就是被买去做娼伎、优伶,这类应该算是最惨的了。

  从这里卖的大多数都是女娃来看,正是大宋比较常见的,买回去之后,教与歌舞技艺,等长大后,以色娱人。

  林彻就看到,现场有许多牙婆正在挑挑拣拣,寻找合适的‘货物’,或许,这就是扬州‘瘦马’的起源吧。

  这时,正好有一桩交易进行,被卖的是一个七八岁的小女孩。

  牙婆满面笑容,似乎对‘货物’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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