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89章 触人的公牛(2)_《旧约》中的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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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硬,存在于《旧约》的犹太律法中。每一桩案子都会指派辩护人为该动物辩护,而且所有的程序,包括审理、判决,以及执行,一步一步都极其严格地尊重司法形式和法律的尊严。法国的文物研究者们发现了九十二件诉讼记录,它们都是法国法庭在12世纪至18世纪之间审理的。法国最后一个牺牲在我们称为犹太司法之下的动物是一头母牛,它因为这个法律,于我主1740年被判处极刑。

  另一方面,教会当局用于审判野兽和害虫(比如老鼠、蝗虫、毛虫,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的权力,不完全(至少初看起来不那么清晰而明确)具有《圣经》依据,因此它是通过推理从《圣经》演绎出来的,推理过程中最牢靠的环节看来是这样的:因为神诅咒蛇欺骗了夏娃;大卫因为扫罗和约拿单之死而诅咒基利波山;我们的救世主耶稣基督因为淡季不结果实而诅咒无花果树。那么在同样的意义上,天主教会很明显就有充分的权力和威望,无例外地采用祓除、革出教门、谴责、斥骂、诅咒、责罚一切生物和非生物。诚然,有些博学的宗教法规学者由于一点人文知识和所谓假哲学而自命不凡,竟然对普通人觉得无可非议的一系列证据吹毛求疵。他们宣称,具有审判和惩罚犯罪的权威,暗示了掌管法律的最高权力与服从法律的臣民之间的一种条约、协议或契约,而低等动物没有智力,从来不会参与订立任何这样的条约、协议或契约,因而它们由于对法律的无知而做出的错误行为不能受到法律上的惩罚。他们进一步强调说,教会不应对这些它曾拒绝为之施洗的生灵作出司法的谴责;同时,他们还极力强调天使长米迦勒的先例——他为摩西的尸首与撒旦争辩时,并没有对远古时代的那条蛇作出任何抱怨指控,而把它留给主去诅咒。但这样的遁词和诡辩散发出强烈的唯理论气息,无助于抗衡《圣经》权威和传统惯例,教会的司法管辖权依据的正是这种惯例。教会据以施行其司法权的方式总体上如下所述。

  当地区居民遭受动物或昆虫的侵犯或过度繁殖之害,他们就到合适的教会法庭去抱怨并谴责这些动物或昆虫。这个法庭就指定专业人士调查并报告因其影响而造成的损害情况。然后指定一个人为动物辩护,并提问为什么不把它们传唤到庭。接着传唤它们三次,看来没有对象出来回答,于是就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宣布判决。然后法庭就向这些动物发出通告,警告它们务必在规定期限内离开该地区,并罚它们发誓履行;如果它们不在规定的期限之前或之内离开,就要宣布举行庄严的祓除仪式。

  然而看来法庭很不愿意宣布祓除令,因为这将会把事情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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