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91章 触人的公牛(4)_《旧约》中的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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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容易明白,为什么在所有这样的场合,判决文件的生效权往往委托给教会而非世俗当局。对于普通的执行人来说,无论他多么热心、积极、强壮,让他用绞刑、斩首或其他方法处死整个地区所有的大鼠、小鼠、蚂蚁、苍蝇、蚊子、蠋毛虫和其他害虫,都是其体力难以办到的。但是人力无法办到的事,上帝却能够办到,而且事实上很容易,因此这个问题就合情合理地留给了上帝在地球上的使者去解决——因为其难度已经远远超出了世俗法官及其执行人刽子手的能力。另一方面,如果罪犯不是野生的而是家养动物,则有关它们的问题就变得很简单,而且实际上是世俗权力完全可以解决的。因此,在所有这样的案例里,司法按照通常的程序进行:抓住罪犯并经过公正审判之后将它们绞死、斩首、炮烙并非难事。这就是为什么当家养动物不得不服从世俗权力的各种严酷措施之时,害虫们却在享受着来自教士们的好处。

  还有,1457年在萨维尼,一个名叫杰翰·贝利、别名瓦罗的人的一头大母猪和六只小猪被指控“谋害并杀死了上述萨维尼地区的杰翰·马丁的年仅五岁的儿子杰翰·马丁”。法官在充分考虑证据之后作出判决:“杰翰·贝利、别名瓦罗者之母猪,因犯下谋害并杀死上述萨维尼地区的杰翰·马丁之罪,遂判以充公并送交萨维尼夫人女修道院所属法庭,以便让其接受法律规定的极刑处罚并将其后脚倒吊在弯树上。”判决得到了执行,因为我们在至今完好保存的案件记录里读到:“本人,上述法官尼古拉斯·夸洛伊隆,已经于上述审判过程结束后立即将情况公开告示,并真正确实将上述母猪送交居住在索恩河畔沙隆的高等法院执行人埃斯帖恩·普恩修先生,以便按照上述判决的形式和进程予以执行。正如已经说的,埃斯帖恩先生收到我们转交的那头母猪后,立即用一辆二轮货车将其送到上述萨维尼夫人女修道院所属法庭范围内的弯树,由埃斯帖恩先生将其后脚吊在弯树上,按照上述判决的形式和程序执行完毕。”至于那六只小猪,虽然它们身上也沾有血迹,但“因为这并不意味小猪吃了上述杰翰·马丁”。它们的案子就推延了,它们的主人付了保释金,答应假如法庭显示新的证据表明它们与母猪共同吃了杰翰·马丁,会让它们重新站到法庭的围栏里。恢复审判后,因为没有再找到这样的证据,又因为小猪的主人不肯再为它们以后的良好行为负责,法官就作出判决:“六只小猪作为无主财产,适合归上述萨维尼夫人所有,遂按照本国理智、惯例和习俗之要求,将其依法判给夫人。”

  另如1386年,在诺曼底的法莱斯,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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